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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污染环境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徐闻分局查获有外地货车在位于徐闻县**镇**村委会**村附近一个大土坑里非法倾倒垃圾,现场查获等待倾倒垃圾司机蔡某某及其装载垃圾粤G97****挂号牌货车、司机银某某及其装载垃圾赣C52****挂号牌货车。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及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故现场中倾倒的固体废物和两辆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车牌号为赣C52****挂和粤G97****挂)上的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镉、汞、铅、砷、镍、锌和铜),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符合“有毒物质”的认定条件;本次非法倾倒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3252287.28元。经民警及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派员现场勘查,涉案非法倾倒点现场为长约250米,宽约35米,深约7米的大土坑。其中,被告人占某某参与作为中间人,联系“上家”及司机到涉案土坑非法倾倒垃圾。

具体如下:(一)2019年5月份至同年7月14日,被告人占某某联系司机蔡某某七次、司机银某某六次从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运输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土渣等共626.09吨到涉案土坑倾倒,被告人占某某从中赚取垃圾处理费差价。

(二)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占某某居间介绍何某某到涉案土坑倾倒垃圾约1000多吨,每车垃圾占某某收取中介费100元,共收取中介费用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垃圾池、涉案两辆货车及车上垃圾等物证;立案决定书、银行信息查询、微信指认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占某某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附卷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法倾倒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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