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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占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72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占某甲与王某某(已判决)系情人关系。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间,王某某先后租用本区六**镇**小区**号店面房、**街**室开设游戏厅,并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押车标”等游戏机,向赌博人员提供现金与电子筹码的兑换服务,采用数字计分功能结算输赢,组织赌博活动。王某某安排被告人占某甲负责游戏厅日常管理,经被告人占某甲介绍雇佣占某乙为游戏厅工作人员,由占某乙负责人民币与电子筹码的兑换、为游戏机上下分、收取赌资等工作,并将当天的赌资收入通过专用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到被告人占某甲的支付宝账户,由被告人占某甲上交给王某某。期间,赌博人员张某某、郑某某、段某某等人到游戏厅以该赌博游戏机为赌博工具进行赌博。至案发,游戏厅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占某甲在本区**镇**街**室游戏厅外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占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甲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艳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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