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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盗窃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477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102室。2010年8月2日因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16年4月14日因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5月14日因盗窃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多次窜至衢州市等地盗窃自行车及电动车8辆,价值共计43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初,被告人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小区,窃得蓝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后其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销赃至衢州市柯城区***街道***号**车行处。

2、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小区,窃得蓝白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后其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销赃至衢州市柯城区***小区二区处。

    3、同年6月24日,被告人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小区***幢**单元门口停车棚内,以剪锁方式窃得被害人青某某停放于此的美利达山地自行车一辆,后其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至衢州市柯城区***号。

    4、同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小区,窃得一辆价值400元的黑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后逃离现场。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5、同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小区,窃得价值600元的红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后其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衢州市柯城区***小区的张某某处。现该车已发还张某某。

    6、同年7月8日,被告人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楼下一车库门口,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后其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销赃至衢州市衢江区****街道****姜某某处。

    7、同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超市边停车位上,窃得被害人徐某甲停放于此的价值1300元的白色铃爵牌电动车一辆。后其将该车以480元的价格销赃至衢州市衢江区***路与****路交叉口的徐某乙处。现该车发已还徐某乙。

    8、同年8月7日,被告人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广场天桥底下靠近**售楼处的位置,以剪锁方式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600元的UCC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后其将该车以280元的价格销赃至衢州市衢江区***路黄某某处。现该车已发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吾红良、姜某某、徐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青某某、周某某、徐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土良

                                 检察官助理:邓  佳

                                    2020128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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