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33号 

被告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深圳市龙岗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占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区**巷**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偷走.被偷走的电动自行车有一个蓝色后备箱。后备箱里面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香水一瓶、葡萄仔花青素喷雾一瓶、粉底品一瓶、保湿乳一瓶、口红一支、细肤水一瓶。

涉案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408元、香水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88元、口红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88元、葡萄仔花青素喷雾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11元、粉底品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35元、保湿乳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40元、细肤水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40元。

2、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占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庄某某为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自行车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庄某某为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荣添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