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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号。2010年1月21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9年9月29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行为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5时52分,被告人占某某在永康市**镇*****酒店大厅,趁服务台收银员徐某某睡觉之际,盗走徐某某放在服务台充电的苹果iphone X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600元。次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永康市**镇****村**路***号抓获占某某,查获被盗手机。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赃物手机1只及扣押决定书;2.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5.被告人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红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关押在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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