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2********,汉族,中共党员,江西乐平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为3602811972********,家住乐平市**小区**栋**单元**室,工作单位乐平市**局,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占某某独自一人窜至乐平市大连路,以拉车门的方式对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进行盗窃,当行至**医院门口,打开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未锁车门的一辆轿车(车牌号赣******)副驾驶车门,从副驾驶抽屉内偷得一块手表、一个黑色手提包及包内4000余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有关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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