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安市**街道**村**巷**号。因赌博,于2015年7月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占某某途经福安市**镇**街**路**号民房门口时,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林某某二轮电动车车头储物箱内一部iPhone11手机盗走。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56元。
次日,被告人占某某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接收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刘碧妹、周于杰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婷婷
检察官助理缪晓婧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取保候审在福安市**街道**村**巷**号,联系方式1805036****;
_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光盘3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