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棋牌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村**村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挂面厂院内**号楼***室。被告人占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占某某为使自己经营的棋牌室不被公安机关查处、遇清查活动时能提前告知等原因,以“干股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现金支付等方式,送给原淮安市**局**分局干部张某某人民币40000元、购物卡价值7000元,并代为支付KTV消费款5800元,共计人民币5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办理占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案件材料、张某某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2.张某某、宋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建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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