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占某某伙同卢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江西省九江市等地,使用由卢某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被害人电话,虚构被害人购买的手表、茶叶、茶具等物品未付款并要求支付货款,以及假冒讨债公司将上门暴力讨债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作案手机、银行卡、信息由卢某某提供,占某某等人拨打诈骗电话,诈骗成功后由卢某某与具体拨打诈骗电话人员平分诈骗金额。其中,被告人占某某诈骗成功8000元,分得4000元。在前述过程中,被告人占某某受卢某某的安排,在江西省九江市等地的ATM机上取诈骗款2.4万余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占某某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南慧谷科技园附近建筑工地公路附近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占某某取款监控视频;

4. 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5.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伯某某、唐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6.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 其他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占某某在与卢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2020827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