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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6]521号

被告人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道**路**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上旬一天23时许,被告人占某某在福安市**街道**路**路一公交站附近,将3.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65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宋某某二人。

同年8月1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占某某在福安市**街道**路**号**房**巷口,欲向叶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所携带的一包用塑料封口袋封装的0.5729克甲基苯丙胺被当场查获,后民警在被告人占某某位于福安市**街道**路**弄**号的住处查获三包用塑料封口袋装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5283克。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自制溜冰壶1个、移动电话2部、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占某某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宋某某、缪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占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被告人占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婷婷

2016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35页,检察卷壹册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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