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占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5********,汉族,小学,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上饶市铅山县**乡**村**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不适于羁押,于2018年11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列为逃犯,2020年1月5日被抓获归案,因患病不适于羁押,于2020年1月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铅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吸毒人员杨某某(微信名:ATEL我比你爸更疼你)、余某某(微信名:独)通过微信添加了占某某微信好友(微信名:从头再来)。

1、2018年11月7日下午,杨某某用微信和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转账500元,占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到上饶市忆升广场鸽笼旁由杨某某取走;2018年11月9日下午,杨某某用微信和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转账500元,占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到上饶市忆升广场鸽笼旁由杨某某取走;2018年11月15日下午,杨某某用微信和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转账1000元。

2、2018年11月07日下午17点07分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占某某500元购买毒品冰毒,之后占某某通过微信通知余某某到上饶自取毒品冰毒;2018年11月08日下午19点51分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占某某500元购买毒品冰毒,之后占某某通过微信通知余某某到上饶自取毒品冰毒;2018年11月11日下午,余某某用微信和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转账1000元,占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到上饶市忆升广场保安亭旁由余某某取走;2018年11月15日下午,余某某用微信和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转账500元,占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到上饶市忆升广场保安亭旁由余某某取走;2018年11月17日下午10点02分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占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称重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广丰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各1份、占某某家里缴获的冰毒称重照片2张;2.书证:占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占某某检测照片2张、占某某手机正面照、背面照、占某某自己手机自己使用的微信“从头再来”情况照片、占某某手机微信通讯录杨某某的微信“我比你爸爸还疼你”的情况照片各1张、吸毒人员余某某的微信“独”在占某某手机微信从头再来的情况照片2张、占某某微信收款记录照片25张、吸毒人员占某某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杨某某检测照片2张、杨某某手机正反面照片、杨某某的微信名及微信号微信头像照片、杨某某微信通讯录中微信“从头再来”(占某某)的照片、杨某某微信通讯录中微信“从头再来”(占某某)的微信详细情况照片各1张、杨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照片6张、杨某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予收押证明、社区戒毒决定书、吴某某检测照片、手机背面照、正面照、吴某某微信个人信息照片、吴某某的手机中储存的杨某某的手机号为1357697****照片、2018年11月15日14时40分吴某某向杨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用于购买冰毒的手机截屏照片各1张、吸毒人员吴某某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吴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告知笔录、社区戒毒决定书、余某某手机微信“独”中“从头再来”(占某某微信,手机号1847015****,在余某某的微信备注名为上饶2)、余某某手机存的占某某的手机号码1847015****照片各1张、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占某某人口信息详细情况1份、余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余某某手机照片3张、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广区公(网安)勘[2020]014号、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2份、原始证物使用记录等,光盘1张;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吴某某、余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饶)公(司)鉴(化)字[2018]330号1份;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于2018年11月期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裕旺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