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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街社区**组

本案由谷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占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在本县**镇种植园内的草莓,在禁猎期,在其位于禁猎区内的种植园四周架设3米高的粘网2张。2020年4月26日,被谷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时,发现粘网上粘有国家保护的有益野生动物麻雀死体1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联系电话187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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