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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21960********,汉族,高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住浮梁县****居委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峙滩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占某某自2018年11月起在浮梁县**镇**居委会的**荒田中架设一张捕鸟网,截至2020年2月期间,先后利用该网猎捕到猫头鹰两只、形似斑鸠的鸟类两只和形似野鸭的鸟类一只。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猫头鹰均系黄嘴角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形似斑鸠和野鸭的鸟类分别为山斑鸠和灰雁,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鸟网一张;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准许擅自猎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黄嘴角鸮两只,并猎捕山斑鸠两只,灰雁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向虹

检察官助理:苏  巍

2020 年 8月 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页。

3.随案移送物证捕鸟网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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