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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福安市**镇**街17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占某某在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将罂粟种子播撒到福安市**镇**街17号自家五楼阳台的沙堆和泡沫箱中。至2020年4月15日被查获时,该罂粟种子已成长为罂粟毒品原植物,经现场清算,共计罂粟毒品原植物533株。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罂粟原植物中含有吗啡成分。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占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晓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占某某的家庭情况材料及福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占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及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晓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而非法种植,种植数量达到53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幼清

检察官助理  王  震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街17号,电话号码18750******。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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