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街道**弄**号,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占某甲和其妹妹占某乙、哥哥占某丙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银坑村郑家坞山场的“杨树坞”(村民叫法音译)山洼其爷爷詹某甲奶奶李某某(合葬墓)、叔叔詹某乙的墓前祭扫,在祭扫时由被告人占某甲在墓前先后点燃纸钱、把香进行祭拜。在祭扫完詹某乙的墓后,占某甲等人因为还要赶往吕蒙的公墓去祭扫其父亲的墓,在引燃物未燃尽的情况下便匆忙离开。因当天天气干燥、气温较高、山场风势较大,未燃尽的引燃物产生的火花引燃周边植被,借助风势导致郑家坞山场及周边的森林火灾。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起火点位于郑家坞的“杨树坞”山洼一座写有“先考詹某乙老大人”等字样的墓碑前。
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09.8亩(折合40.65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478.9亩(折31.93公顷),其中属于特用林面积171.9亩(折11.46公顷),属于防护林面积307亩(折20.47公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为266181元,竟成镇银坑村的经济损失153139元,枫树山林场的经济损失113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祭祀用品照片、扣押清单、天气实况、情况说明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占某丙、占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林地面积40.65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31.93公顷,其中属于特用林面积11.46公顷,属于防护林面积20.4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26618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有胜
黄云龙
附:
1.被告人占某甲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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