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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甲等3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占某甲,男,1981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1XXXXXXXX,汉族,文盲,务农,住武夷山市兴田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4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导游,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XX街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丙,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夷山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甲、陈某乙、江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于2018年12月5日退回武夷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夷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占某甲和被害人罗某某存在经济纠纷,2018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占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江某丙、小西(另案处理),4人均戴口罩持铁管闯入武夷山市度假区久岩韵茶叶店,用铁管殴打被害人罗某某、曹某某、林某某。经鉴定,罗某某、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占某甲在武夷山市兴田镇黄土村占家祠堂巷8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武夷山市石雄街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江某丙在武夷山度假区公馆小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运动帽1顶、口罩1个、铁管2根;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曹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占某甲、陈某乙、江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林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的证言;6、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和现场照片;8视频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甲、陈某乙、江某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占某甲、陈某乙、江某丙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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