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卡某某、周某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41979********,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西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41976********,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乡**村**号,现住西宁市城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卡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8日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索某某与其妻子仁某某欠被告人卡某某的虫草款未归还。被告人卡某某为索要虫草款于2015年8月20日14时许在海南州贵德县人民医院门口强行将被害人索某某带走,控制索某某不让其离开至次日早晨9时许;2015年8月21日9时许至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卡某某与周某某为继续索债将索某某带至西宁市并剥夺了索某某的人身自由;其间,周某某殴打索某某,卡某某与周某某将索某某带至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周某某家中过夜,卡某某与周某某强行给索某某位于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子换锁并胁迫索某某写下房屋转让承诺书与欠条。

自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卡某某、周某某强行占用索某某位于西宁市城东区**路的房子至今。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卡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承诺书、照片、欠条、虫草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收据、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斗某某、尕某某、旦某某、角某某、孔某某、梁某某、拉某某、华某某、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卡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羁押证明、**乡**村党支部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卡某某与周某某在索债过程中剥夺被害人索某某的人身自由,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卡某某与周某某非法强行取得索某某住宅的使用权,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英萍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卡某某现羁押于湟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湟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