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卡**,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麦盖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卡**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卡**驾驶新Q**号牌小型轿车在麦盖提县**乡**村**组交叉路口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向北左转弯的阿**驾驶的新电Q**号牌三轮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阿**受伤,经喀什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2020年5月20日经麦盖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卡**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阿**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前科证明。(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扣押清单 扣押决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案件侦破经过。(6)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7)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8)法医学尸体检查报告。(9)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书。(10)现场勘查图、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卡**2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不都凯尤木亚森
检察官助理:齐曼姑·亚森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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