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2时05分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3****号小型轿车,自特克斯县****镇****村村委会行驶至特克斯县新城行政服务中心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特克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相红
附:1.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阿热勒街三环37院2号,联系电话199*****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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