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卡米力·买买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特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9********16,维吾尔族,大学本科,特克斯县**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路**号**乐园*号楼*单元****室,现住特克斯县**镇***街*环**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2时05分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3****号小型轿车,自特克斯县****镇****村村委会行驶至特克斯县新城行政服务中心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特克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相红

2019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卡某某·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阿热勒街三环37院2号,联系电话199*****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