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卢东杰,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乡**组**号。被告人卢东杰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4年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8月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7月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2月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9月2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4月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于2017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0月30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4月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2月6日释放。被告人卢东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东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卢东杰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东杰,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卢东杰于2020年2月27日晚,至常熟市**街道**幢**号**有限公司,采用钻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卢东杰于2020年2月29日晚,至常熟市**镇**路**面馆,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放在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900元(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
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东杰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社会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东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东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东杰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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