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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书茂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412号 

被告人卢书茂,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书茂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卢书茂驾驶租赁的奥迪轿车来到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国宾一号南门口,冒充澳门人以手机没信号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卢书茂谎称急需用钱,让其朋友转账至被害人周某某支付宝账户,并向被害人周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转账记录。随后,被害人周某某给了被告人卢书茂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书茂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卢书茂驾驶租赁的奥迪轿车来到温州瑞安市塘下场桥镇,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书茂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500元。 

3.2020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卢书茂驾驶租赁的奥迪轿车来到温州市龙湾区邻里中心,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书茂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卢书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指一个;

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麻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书茂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书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书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书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书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书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书茂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戒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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