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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伟、刘丛聚众斗殴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卢伟,男,1992年****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汨罗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5月6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丛,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汨罗市**路**宿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5月6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伟、刘丛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日将本案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7日、2020 1月19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卢伟、刘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1日23时许,罪犯曾某某、徐某某因琐事持刀在汨罗市归义镇建设东路**酒吧门口围堵罪犯何某某。何某某逃脱后来到芳草街“**”专卖店内向罪犯胡某甲汇报此事,并提出要报仇。胡某甲遂召集被告人卢伟、刘丛以及胡某乙、胡某丙、曾某某、许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在汨罗市火车站庆一宾馆对面的“**”开会商议与曾某某一伙人员斗殴,中途刘丛借故离开。何某某纠集龚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欧阳某某等二十余人在宾馆外等候。在何某某与曾某某一伙人员在电话里约定斗殴后,除胡某甲在庆一宾馆等待外,上述人员分乘欧阳某某、周某某以及被告人卢伟驾驶的车辆分头寻找曾某某一伙人员。5月22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欧阳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曾某某等人在劳动北路相遇,双方持砍刀、管杀等管制刀具发生斗殴。被告人卢伟载胡某乙、胡某丙、许某某、曾某某到达现场后,发现自己一方人员被围困,遂驾车冲散围困人员后逃离现场,途中撞上廖某某驾驶的白色路虎越野车。该次斗殴导致罪犯杨某甲受伤。

5月22日晚,胡某甲等人认为在劳动北路的斗殴中打输了,并认为对方人员均为蔡某某、廖某某指使,为争回面子,胡某甲又召集曾某某、许某某、胡某丙、胡某乙、杨某乙以及被告人卢伟、刘丛在**商议报复蔡某某、廖某某。上述人员发现廖某某在建设东路**对面吃宵夜后,又分乘四辆车在沿江大道龙舟看台处集结,决定对廖某某实施报复。当晚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卢伟、刘丛与胡某甲、曾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等十余人戴口罩、鸭舌帽,持管制刀具将廖某某以及同桌的余某某、谢某某砍伤。

经法医鉴定:杨某甲、廖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谢某某、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白色无牌照面包车一台,管制刀具六把;

2.书证:户籍资料,同案人员判决书,刘丛前科判决书,临时羁押证明;

3.证人杨某丙、刘某某、黄某某、杨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廖某某、谢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伟、刘丛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甘某某、喻某某、曾某某、许某某、杨某甲、龚某某、胡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汨宫物鉴活检字(2016)第30、31、32、3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管制刀具认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伟、刘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伟、刘丛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伟、刘丛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卢伟、刘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被告人刘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本次犯罪,系累犯,具有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卢伟、刘丛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伟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丛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步云

代理检察员:兰亮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卢伟、刘丛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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