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卢俊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河南省新蔡县**村**组。被告人卢俊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俊,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庄**组。被告人田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田俊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俊峰、田俊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卢俊峰与贾仁义(另案处理)商议,由卢俊峰在家中帮忙收取贾仁义从云南邮寄的夹带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快递包裹,并发往湖北省武汉市,贾仁义支付卢俊峰相应报酬。2018年11月1日,卢俊峰按照贾仁义安排在云南省瑞丽市将装有毒品的电视机通过申通快递发往河南省新蔡县,后卢俊峰返回新蔡县收取该快递并发往武汉。之后卢俊峰多次根据贾仁义安排在新蔡县等处收取夹带有毒品的快递,并将毒品通过新蔡到武汉的客车等方式发往武汉。
2018年11月份,贾仁义发送给卢俊峰12个快递单号和收件人号码,安排卢俊峰收取快递。同年11月19日16时许,卢俊峰在临泉县庙**镇中心校对面的申通快递点领取单号为588083869688的快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在卢俊峰所取的申通快递箱内查获藏匿在纸箱夹层内的嫌疑毒品6包,经称量和鉴定,嫌疑毒品合计净重639.4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5.4%。同年11月20日上午,民警根据卢俊峰手机内的快递信息,在临泉县韵达快递公司分拣部找到单号为3102163754275的韵达快递,并在该快递包裹纸箱内查获藏匿在纸箱夹层内的嫌疑毒品4包,经称量和鉴定,嫌疑毒品合计净重377.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5.7%。
2.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田俊与贾仁义(另案处理)商议,由田俊在家帮贾仁义收取夹带有毒品的快递并运送到湖北省武汉市,贾仁义支付田俊相应报酬。后田俊按照贾仁义安排多次在新蔡县等处收取夹带有毒品的快递,并将毒品送往武汉。
2018年11月20日上午,贾仁义通过微信发给田俊带有四个地址、电话号码及“余礼”身份证信息的三张图片,并告知田俊按照以上信息查找快递。当日,田俊根据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在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韵达快递点找到单号为3102163754281的快递,后将藏匿于快递纸箱内用锡箔纸包装的毒品取出放置于其家中柜子内。2018年12月21日,民警在田俊家中查获该嫌疑毒品,经称量和鉴定,嫌疑毒品合计净重29.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1月20日,民警根据卢俊峰手机内存有的快递信息,发现单号048904218756的顺丰快递已到达临泉县迎仙镇顺丰快递点,便在该快递点布控。当日下午17时许,田俊驾驶白色电动四轮车前来取该快递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该快递纸箱内查获藏匿在纸箱夹层内的嫌疑毒品4包。经称量和鉴定,嫌疑毒品合计净重388.4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5.6%。
当日民警又将卢俊峰、田俊手机中存有的单号为9662072137293的邮政快递包裹在临泉县迎仙镇邮政快递点查获,并从该快递包裹内的黑色橡胶管内查获两管嫌疑毒品,经称量和鉴定,嫌疑毒品合计净重83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5.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快递包装箱等物证;
2.被告人卢俊峰、田俊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快递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卢俊峰、田俊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临泉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卢俊峰、田俊取快递的监控视频、二人的手机勘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俊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多次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查获2241.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多次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查获125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樊晓燕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俊、卢俊峰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十五张,补材三页;
3.查获的毒品等涉案物品现保管于临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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