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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军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卢军,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1997年9月因抢夺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1998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1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2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4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卢军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商店内,窃得被害人龙某某放置于桌上的iPhone 6S 64G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19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卢军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专卖店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收银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3.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卢军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附近的**网吧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该网吧桌上的iPhone 7Plus 128G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卢军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窃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被告人卢军处收购得涉案移动电话的事实;

3.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卢军实施上述盗窃作案的经过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移动电话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5.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三节盗窃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的人像均系被告人卢军;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移动电话的价值;

7.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卢军的前科劣迹及刑满释放时间;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侦查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卢军的经过;

9.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卢军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钢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军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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