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40号

被告人卢军,曾用名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王某甲(已判决)为了给其在河南省注册的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君涛公司)经营提供资金,购买了陕西秦豪担保有限公司(秦豪担保公司),并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豪担保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本市雁塔区民洁路高新枫林华府14幢10103号。之后,王某甲任用刘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公司,自2012年7月起,刘某某又任用被告人卢军为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卢军组织业务员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群众宣传,并与投资群众签定借款担保合同,吸收群众投资资金。资金用于洛阳君涛公司经营。2014年6月卢军离职。经鉴定,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秦豪担保公司吸收公众投资人数共计295人,存款次数373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20677000元。2019年9月5日,卢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工资表;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姜某某、王某丁、李某某、路某某证言;

3、同案犯王某甲供述;

4、被告人卢军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卢军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军四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鉴定意见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