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列瑞宁,绰号阿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燕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坊***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利球,绰号米都,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村**号。于2006年4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于200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4年6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松旺,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村。于2006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列瑞宁、邹燕明、卢利球、周松旺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卢利球、周松旺商议介绍买卖制毒原料“料头”事宜,由卢利球负责与贩卖“料头”的上家“阿明”(另案处理)联系,由周松旺负责寻找“料头”销路。后周松旺联系被告人邹燕明,两人商定每个“料头”的价格为32万元,随后邹燕明找到了被告人列瑞宁。于此同时,台湾籍人士江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列瑞宁,要求列瑞宁帮忙寻找制造毒品氯胺胴(俗称“K粉”)的原料“料头”,双方经过多次商谈后约定由列瑞宁帮忙寻找制毒“料头”来源,每包“料头”以39万元交易给江某某,另江某某每包料头要支付介绍费1万元,为此,列瑞宁与邹燕明商定每个“料头”以35万元的价格交易。
2018年10月15日,在经过多方数次联系沟通后,邹燕明通过周松旺、卢利球这样一层层单向联系确定江苏盐城有“料头”,邹燕明遂安排练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粤L2****白色小车与其前往江苏,到达江苏后邹燕明与江某某安排的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和陈某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见面,之后由邹燕明协调,陈某某前往约定地点对卖家提供的 “料头”进行验货,但因发现“料头”是假的而取消交易。何某某等人驾车回中山,而邹燕明仍留在江苏与“料头”卖家联系协商另找原料进行交易。经过协商,10月20日,江某某再次安排何某某等上述6人前往江苏与邹燕明联系。10月22日,通过邹燕明与卖家协调,负责购买“料头”的何某某以每个“料头”33万元购买了10包原料。另卖家因前次“料头”有假而赠送一个“料头”作为赔偿,列瑞宁则将该包原料交给江某某,要求其帮忙加工制成毒品,与此同时,邹燕明本人也购买了一个“料头”托江某某帮忙加工成毒品。接着,何某某安排了一辆货车把该12包“料头”载往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乌塘村,交给陈某某开始制毒。但在制毒过程中,陈某某先使用3包“料头”试制,发现“料头”还是有问题,其中2包“料头”才制出少量毒品,遂告知江某某,江某某遂把发现假原料的情况告知列瑞宁,然后列瑞宁与邹燕明联系,邹燕明与周松旺联系,周松旺与卢利球联系,卢利球再与“料头”卖家联系,通过这样一层层联系通报,最后卖家答应派人前往制毒工场查看。同年10月26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湛江、中山、惠州、广州等公安机关联合收网,将被告人列瑞宁、邹燕明、卢利球、周松旺抓获归案,并在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的制毒工场缴获毒品物4包、制毒“料头”9包,及制毒物品工具一批。经查,缴获的4包毒品物经称量净重为4041.53克,经鉴定含有氯胺酮成分;缴获的制毒“料头”9包,经称量合计234千克,经鉴定均未检见羟亚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列瑞宁、邹燕明无视国法明知他人购买制毒原材料“料头”用于制造毒品,而帮忙介绍购买并委托他人替自己加工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利球、周松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利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列瑞宁、邹燕明、卢利球、周松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14卷、检察卷1册、光盘4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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