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勇、何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卢勇,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勇、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卢勇、何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到本市武科东四路1号门附近,卢勇通过破坏车锁的方式,盗得一辆黑色电瓶车,得手后二人将被盗电瓶车骑至九眼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变卖。二人随即再次返回本市武侯区交大花园对面“**酒店”后门处,由卢勇通过破坏车锁方式,盗得一辆价值人民币2903元的黑红色爱玛牌电瓶车。卢勇、何某某再次骑乘至九眼桥附近,以1000元价格变卖。二人合计获得赃款1400元,其中卢勇分得1000元,何某某分得400元。2020年7月21日17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卢勇、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价值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勇、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勇、何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盗窃数额较大,被盗财物未找回,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被告人卢勇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