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卢友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福鼎市**路**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友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卢友龙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寺**亭附近的赌场内与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口角,李某某等人离开不久后又带人返回赌场寻找被告人卢友龙等人未果,遂将被告人卢友龙的小弟兰某某(另案处理)砍伤。当晚,被告人卢友龙得知此事后便纠集陈某某、兰某某、“吴某某”、“小义”等(均另案处理)十余人、事先准备好口罩、砍刀、空心管等物,分乘两辆小车在本市城区四处寻找李某某等人欲报复对方。嗣后被告人卢友龙等人在本市**附近发现并追逐李某某一方人员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追逐一段时间后因中途出现警车被告人卢友龙等人放弃追逐,并调头至别处继续寻找李某某方。次日凌晨,被告人卢友龙等人得知董某某的车辆停放在本市**街道**酒吧门口,遂开车赶至酒吧门口,陈某某、兰某某等十四人各自面带口罩、手持砍刀、空心管下车,先打砸董某某的车辆,随后进入酒吧寻找李某某方人员未果,在离开酒吧时又再次打砸董某某的车辆,而后开车离开现场。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的损失为人民币6688元。
同年8月22日,被告人卢友龙在浙江省**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友龙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5.被告人卢友龙等人辨认笔录等。
6.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友龙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友龙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友龙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叁册、光盘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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