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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喜芬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卢喜芬,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0********,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喜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 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卢喜芬伙同“丫头”(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柳州市柳南区**大道**小区**栋**号“**超市”,利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以赌“龙虎”的方式担任代理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并从赌博网站得到利润分成。从涉案电脑中提取数据显示:被告人卢喜芬等人共接受投注34912笔,总投赌资达1030769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5 日,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大道**小区**栋**号**超市抓获被告人卢喜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喜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喜芬伙同他人利用计算机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喜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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