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587号
被告人卢嘉威,男,**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R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区**村**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子星,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嘉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卢嘉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谭某某谎称其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CEO,能帮助谭某某购买**公司内部股份,谭某某信以为真,委托卢嘉威办理此事,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陆续转账10458200元给卢嘉威以购买**公司内部股份。期间,卢嘉威为掩饰真相,维持对谭某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于2018年5-6月合共转款4960000元给谭某某,谎称是谭某某购买的股份分红。2018年12月26日,在谭某某一直追问分红的情况下,卢嘉威将其伪造的银行转账单据等文书发给谭某某,谎称三天内有分红到账。谭某某逾期仍未收到有关款项且无法联系卢嘉威,于是报警。2019年1月16日3时许,卢嘉威被谭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上述款项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嘉威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嘉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纯艳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嘉威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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