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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四毛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卢四毛,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07年6月18日在杭州市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3日被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因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因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因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四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 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四毛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卢四毛来到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以推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室内手机一部,音响一台和现金76元。后因手机无法解锁,音响卢四毛不知道如何处理,卢四毛遂将盗窃来的手机和音响一并扔入邻水县护城河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四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四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四毛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四毛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卢四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绪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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