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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增银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卢增银,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常熟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增银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23日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6月、2016年3月14日、2016年10月21日、2018年4月16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卢增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增银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卢增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增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增银于2021年1月27日16时许,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卡片开门锁的手段入户实施盗窃,在该住处翻找财物时,被回家的被害人朱某某当场发现而未得逞,后卢增银逃离现场。

被告人卢增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卢增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卡片1张(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增银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增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增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增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增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1年2月3日

                                     

附:1. 被告人卢增银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卡片1张随案书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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