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卢娘春,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娘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同案人冯发旺(已起诉)联系同案人刘军(已起诉)帮忙购买一条冰毒,刘军马上联系同案人贾少文(已起诉)帮忙寻找毒品货源,后贾少文联系被告人卢娘春购买冰毒,并约好在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交易毒品。2019年7月22日,同案人刘军、贾少文、柳雄(已起诉)驾车到广东省惠东县隆江镇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将毒资人民币113000元交给被告人卢娘春。次日上午,被告人卢娘春在上述地址附近将一包冰毒交给同案人刘军后离开。同案人刘军与柳雄携带上述毒品驾车前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准备与同案人冯发旺交接,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华南快速会展出口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888克(经检验:JL1901002001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9月28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龙华区将被告人卢娘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作案工具小汽车、移动电话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卢娘春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刘军、贾少文、柳雄、冯发旺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6.化验检验报告、尿液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娘春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娘春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4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查获的毒品、移动电话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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