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2008号
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7****,住所地南安市**镇**路**层西侧,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住南安市**村**村**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人卢完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号**梯**室。因涉嫌偷税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完成涉嫌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5日)。被告单位**药业及被告人卢完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逃税罪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卢完成在实际经营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的过程中,在向南安市辖区医院、泉州**医院等单位销售药品等商品时,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手段,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使被告单位**药业逃避缴纳税款4431854.3元(人民币,下同),占应纳税额的78.86%。2016年10月14日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药业做出追征增值税1805189.31元、追补企业所得税款2626664.99元及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416944.3元。经税务机关追缴,至2017年12月19日,被告单位**药业分多次缴清所逃税款4431854.3元,并缴纳滞纳金275968.96元。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单位**药业仍有4416944.30元罚款和991154.52元的税收滞纳金未缴纳。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至2016期间,被告人卢完成在实际经营被告单位**药业的过程中,让多家公司为**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卢完成在与广东**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让广东**药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款119139.61元。
2.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卢完成伙同刘某某(已死亡),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合同、资金走账等方式,让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抚松县**土特产有限公司、抚松县**参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参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参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土特产有限公司、**枸杞销售有限公司、武定**药业有限公司、曲靖**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曲靖**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和孙吴县**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为被告单位**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6份,税款合计7150583.2元。
3.2015年至2016期间,被告人卢完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合同、资金走账等方式,让昆明**药业有限公司、昆明**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医药有限公司3家公司为被告单位**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8份,税款合计4319175.13元。
经查,被告单位**药业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815份,税款合计11298998.13元,其中105份发票已按抵扣所属期自行作进项转出,转出税额共计2049981.62元。
2019年2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镇政府八马茶店抓获被告人卢完成。被告人卢完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涉税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大头小尾”发票明细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执行情况的说明、已证实虚开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委托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叶某某等十一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完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药业及被告人卢完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作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规定,采取虚假申报及不申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卢完成身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对**药业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起决定作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药业、被告人卢完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药业交清逃避缴纳的全部税款和部分滞纳金,将部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作进项转出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完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药业有限公司罚金;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卢完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卢完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完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光盘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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