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卢宜权,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号。被告人卢宜权于2005年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4日因犯伪造货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29日因犯购买、运输假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0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卢宜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宜权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宜权于2019年10月开始购买假币并将部分假币给高某某(行政处罚)使用。2019年10月21日,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西滘头洲围三巷春兴超市旁流动档口使用假币后被抓获,并被缴获面额为100元的疑似假币25张。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卢宜权被抓获,并被缴获面额为100元的疑似假币593张、面额为50元的疑似假币1张。经鉴定,上述面额为100元的618张钞票、面额为50元的1张钞票均为人民币假钞,面额共计6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1书证;
1证人证言;
1鉴定意见;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宜权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宜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宜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川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宜权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卢宜权手机1部、挎包1个,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