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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家伟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起 诉 书

越检公刑诉〔2013〕1952号

被告人卢家伟,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9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号,2013年6月14日因盗窃罪被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家伟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被告人卢家伟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曾某某后,以拿旧手机换新手机的为由,骗走被害人曾某某和其表妹叶某某苹果牌IPHONE 4S手机和苹果牌IPHONE5 手机各一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141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将手机进行销赃。此外,被告人卢家伟谎称向被害人曾某某借钱,多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600元。

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人卢家伟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卢家伟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073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

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卢家伟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谅解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家伟,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3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家伟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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