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967号
被告人卢家兴,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3********,壮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村**号。2012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家兴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家兴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之**,通过攀爬楼房外墙水管进入被害人谭某某的住处***房,盗得被害人放于家中的1部小米牌移动电话(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022元)及1个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卢家兴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未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卢家兴的供述,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家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家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家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家兴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嫔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家兴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视频卷1册(内含光盘4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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