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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小宗、邹德华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11号

被告人卢小宗(绰号“小东”),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1********,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4年3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德华(绰号“耗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4********,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05年12月2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200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连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街道**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回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盗窃,于2013年6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强(绰号“阿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路**巷**号**单元**号。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小宗、邹德华、蔡连升、赖某某、刘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9日,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6年10月以来,王旭辉(已判刑)在晋江市**镇**幢**楼**号其经营的“**”商行非法设立**投资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以下简称**公司),专门在晋江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高利放贷。2017年5月31日,王旭辉以前期总应收账款和现金共计100万元,林小群、庄文伟(均已判刑)在明知王旭辉等人进行非法高利放贷的情况下,由林小群出资人民币165万元,庄文伟出资人民币35万元,合计人民币200万元,与王旭辉合伙投资**公司,各占50%股份,利润平分,并将**公司迁移到晋江市**街道**大厦**楼**室。其间,庄文伟追加投资人民币25万元,出资额变更为林小群出资人民币140万元,庄文伟出资人民币60万元。2017年10月,王旭辉与蔡进东(已判刑)合伙在晋江市**街道“**”公司旁店面开设**分公司,并由被告人卢小宗及蔡进东管理,**分公司的利润百分之五十归**公司,蔡进东占百分之三十,被告人卢小宗占百分之二十。

**公司成立后,王旭辉以**公司为依托,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违法进行高利放贷,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旭辉为首,以被告人卢小宗及林小群、庄文伟、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均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以田旭东、张帅奇、蔡剑文(均已判刑)为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某某、丁某甲及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均已判刑)、曾志强、丁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按照“公司模式”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其中,被告人卢小宗与蔡进东共同管理**分公司,被告人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某某、丁某甲等人负责放贷、催收业务。

自该犯罪组织形成后,为攫取非法利益,王旭辉指使下属成员进行高利放贷业务,通过暴力手段讨债,获取高额利息、违约金,大量聚敛钱财,具备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自2017年6月至12月,**公司利润2356176元,实际利润1314652元。其中,被告人丁某甲获利4500元,被告人邹德华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蔡连升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赖某某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刘强获利6000余元。该组织并通过租赁办公场所供组织成员对被害人进行讨债,为组织成员提供午餐、晚餐、零食、香烟、饮料等生活保障,并根据组织成员的行为性质、作用来区分发放工资、福利,组织成员受伤时为其提供医疗费、生活补助,购买油漆、喊话器、消防枪及用于打印大字报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并提供车辆供组织成员进行暴力讨债,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以王旭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通过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及喷油漆、泼油漆和屎尿、堵门锁孔、放高音喇叭、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报案、离家躲避、受到报复等,在晋江及其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罪

1.2017年10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许,因被害人苏某某向**公司成员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蔡剑文、吴聪海伙同被告人邹德华、赖某某等人以办理借贷手续为由将被害人苏某某诱骗到晋江**街道**酒店门口,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强行将其带回**公司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等人对其进行殴打;王旭辉对其进行辱骂,并威胁将其扔到海里,丁晓东威胁要对其女儿不利,田旭东持电棍威胁;唐克祥、丁志达、黄少毅等人参与看管。当日22时许,被害人苏某某被迫答应王旭辉分期付款才被放走。

2.2017年12月的一天17时许,因被害人张某某、庄某某母女向**分公司成员邹德华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邹德华、赖某某等人驾驶**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号住宅,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孙子(二岁)、被害人庄某某及其儿子(三岁)带回**分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卢小宗、邹德华、刘强、赖某某、蔡连升及吴聪海、蔡剑文、丁某乙等人轮流看管,并拒绝被害人张某某和庄某某给孩子喂食、换洗的请求,并对之辱骂、持电棍威胁。至次日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和庄某某等人才被放走。

3.2018年1月28日2时许,因被害人丁某丙向**公司成员被告人丁志达借高利贷未还清,丁志达伙同田旭东驾驶金辉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镇**路**号**茶叶店门口,强行将被害人丁某丙带回**公司限制人身自由。蔡红英在公司微信群里通知公司人员返回帮忙。期间,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黄少毅、蔡剑文等人轮流看管被害人丁某丙,并限制其通讯自由。曾焕强辱骂、威胁被害人丁某丙如果不还钱就扔去喂鳄鱼;唐克祥、丁志达辱骂、殴打被害人丁某丙导致其受伤。王旭辉指使吴一郎买回一把理发器,并在圈养的两条鳄鱼前,用理发器将被害人丁某丙头发剃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丙的右额顶部及左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旭辉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丁某丙100000元,丁某丙出具谅解书。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0月13日,因被害人孙某某向**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丁晓东伙同被告人丁某甲驾驶**公司车辆到晋江市**镇**村**街**号**楼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鞋厂,强行关掉厂里的电源,用铁链锁上电箱,让工人无法生产,以此向孙某某逼债。同月27日14时许,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田旭东等人驾驶**公司车辆到上述鞋厂,采取强行关掉工厂电闸、用铁链锁上电箱、驱赶厂里工人并打砸车间凳子等手段,向孙某某逼债,后孙某某报警。当日15时许,孙某某由于惧怕被报复,遂对出警民警称系经济纠纷,双方自行解决。民警走后,孙某某被迫和曾焕强等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

2.2017年1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郑某某向**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蔡剑文安排吴聪海及被告人刘强到被害人郑某某位于晋江市**街道**路**号的住宅泼油漆。

3.2017年1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唐某某向**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唐克祥伙同被告人丁某甲到晋江市**街道**栋**室被害人唐某某住宅门口喷油漆。

4.2017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将其所有的闽******的标致牌307型小型汽车先后向**公司、“**”投资公司进行抵押借款,后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该车先被**公司人员开走,后被“**”投资公司人员使用备用钥匙开回该公司。王旭辉、蔡进东纠集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黄少毅、丁晓东、田旭东、吴聪海及被告人卢小宗、刘强、邹德华、赖某某、蔡连升等人驾驶四五部车辆来到晋江市**路**号**大厦**幢“**”公司,欲使用暴力抢回该小型汽车。后因发现李某某将该车也抵押给“**”公司,蔡剑文等人与“**”公司协商,买断该车抵押手续后将该车开走。2018年1月17日,该车过户到黄少毅名下,变更车牌为闽******,后金辉分公司人员使用该车。

5.2017年12月期间,因被害人蔡某某向**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卢小宗安排吴聪海、丁某乙以及被告人蔡连升、邹德华、赖某某等人多次来到被害人蔡某某主要生活和工作处所晋江市**街道**公寓小区、**工作室服装店、**小区**栋**室等处张贴大字报逼迫被害人蔡某某还款。

6.2017年12月期间,因被害人张某某、庄某某母女向**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受被告人卢小宗指使,被告人邹德华、蔡连升、赖某某及蔡剑文、吴聪海等人分分合合先后多次驾驶**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号被害人张某某住宅,采取踹门、辱骂、威胁等方式逼债。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卢小宗安排被告人刘强准备被害人张某某和庄某某的大字报,并安排吴聪海和被告人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某某等人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号被害人张某某住宅楼下门口张贴大字报。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卢小宗安排被告人刘强准备被害人张某某和庄某某的大字报,并安排吴聪海和被告人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某某等人到晋江市**街道**社区**花园**栋**室被害人庄某某住宅电梯出口处张贴大字报。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卢小宗安排被告人赖某某、蔡连升及丁某乙等人到晋江市**街道**社区**花园**栋**室被害人庄某某住宅喷油漆。2018年1月初,蔡剑文、吴聪海伙同被告人邹德华、刘强、赖某某、蔡连升等人驾驶**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号被害人张某某住宅,在楼下播放高音喇叭。被害人庄某某因害怕被报复而不敢报警。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因被害人唐某某向**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丁某甲及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等人采取分分合合方式多次驾驶**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街道**栋**室被害人唐某某住宅,未经唐某某同意,强行侵入其住宅内不走。

(四)其他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因被害人蔡某某向**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丁某乙多次打电话催促其还款,后被害人蔡某某主动来到**公司协调还款事宜,蔡剑文及丁某乙等人对被害人蔡某某限制人身自由,同日22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将一部电动车、一条白金项链抵押给**公司后才放其离开。

综上,被告人卢小宗协助蔡进东管理**分公司,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丁某甲、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某某等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一般参加者。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丁某甲在晋江市**镇被抓获,同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小学门口被抓获,后被告人赖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到晋江市**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蔡连升。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刘强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被抓获。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卢小宗在贵州省贵阳**车站被抓获。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邹德华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炸弹模型、电动剃头刀、电棍等物;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大字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小宗、邹德华、蔡连升、赖某某、刘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等;

8.视听资料:被告人泼油漆的视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连升、赖某某、刘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小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连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德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连升、赖某某、丁某甲、刘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视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德华、刘强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卢小宗、邹德华、蔡连升、丁某甲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建议对被告人蔡连升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刘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丁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均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部分建议对被告人蔡连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刘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丁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非法拘禁罪部分建议对被告人蔡连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刘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非法侵入住宅罪部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小宗、邹德华、蔡连升、刘强、丁某甲、赖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光盘二十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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