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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小龙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卢小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正安县**镇**社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小龙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贵州青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的销售员卢小龙在收取客户柯某某的车款322000元后,未按规定上交公司,因其在手机棋牌大师上赌博输了10000多元钱,便萌生了利用手中的车款为本,把输的钱赢回来的想法,当晚,卢小龙便通过手机下载软件棋牌大师进行赌博,以每局押注1000元、3000元,甚至高达30000元不等金额下注,当晚就输掉车款240000元,次日因为要将车款上交公司,由于已经输了240000元,无法全额上交公司,便存侥幸心理,妄想通过赌博的方式把输掉的钱臝回来,于是再次在手机软件棋牌大师上赌博,结果将剩余的80000多元钱输光,两次共计输掉320000多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小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小龙作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小龙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卢小龙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立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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