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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尚明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卢尚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居住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日被蓬溪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1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尚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卢尚明流窜至蓬溪县赤城镇东街28号一居民楼下盗走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奇蕾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0元。

2.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卢尚明流窜至蓬溪县赤城镇上河街23号一居民楼下盗走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大龙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

3.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卢尚明流窜至蓬溪县赤城镇东街三建大厦1栋3单元楼下盗走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0元。

4.2020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卢尚明流窜至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下路198号楼下盗走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亿鹰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80元。

5.2020年10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尚明流窜至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34号一楼下停车场盗走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玉骑玲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0元。

上述被盗车辆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1050元。另查明,2020年10月22日卢尚明在蓬溪县赤城镇大转盘华丽小区大门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从卢尚明身上搜查出一黑色背包,背包内装有十字改刀、液压钳、扳手、手套、手电筒等若干作案工具,并依法扣押两辆电动二轮摩托车,经核实后上述两辆电动二轮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甘某某、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尚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尚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多次盗窃前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尚明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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