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尚锋,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0********,壮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村**号。201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尚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卢尚锋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广场**楼**档,趁被害人祁某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置在试衣间内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华为牌P20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79元)等财物,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卢尚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尚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证人甘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尚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尚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嫔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尚锋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视频证据卷1册(内含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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