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卢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卢峰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卢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峰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卢峰驾驶其朋友李某某的牧马人越野车到泗县**某区,欲找被害人王某某商量解决双方感情纠纷一事。因王某某不愿与被告人卢峰见面,气愤之下被告人卢峰驾驶车辆撞击王某某的红色马自达轿车,造成车辆毁损。经鉴定,涉案车辆毁损价值人民币25250元。
被告人卢峰于2019年9月18日主动到泗县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峰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7.泗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峰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卢峰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坚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峰现羁押在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