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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延川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卢延川,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9月3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4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5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延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延川步行至重庆市云阳县**小区**幢楼,从一楼沿窗户徒手攀爬至四楼被害人董某某的家中,盗走董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的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后卢延川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云阳地下商场“宏达维修”店。经云阳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8元。

2020年9月2日10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T恋网吧”将卢延川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延川的供述和辩解;

5.云阳县价格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延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延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延川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延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延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延川盗窃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延川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检察官助理:赵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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