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卢建亮,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2017年9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建亮、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南昌高新区**小区地下一层将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以每瓶170元的价格贩卖给谢某某,收取现金17000元。
2020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卢建亮在南昌高新区**小区地下一层将60瓶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以每瓶220元的价格贩卖给谢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溶液中含有可待因成份。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主动到案,被告人卢建亮于2020年8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建亮、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建亮、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亮、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建亮、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卢建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建亮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建亮、赵某某现羁押于南昌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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