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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建文贩毒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卢建文,外号司机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路**里**号**房。2009年8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8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建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在广州市越秀区**里**号门口,被告人卢建文以人民币350元的价钱售卖给吴某某毒品海洛因l小包,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卢建文身上缴获移动电话1台、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350元、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22克);在吴某某手中缴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48克)。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涉案2小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人民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报告》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卢建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文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建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建文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6张。

3、缴获的毒品2小包、华为牌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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