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卢建金,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镇**村,捕前在海南省文昌市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1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文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建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月4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至次日5时许,被告人卢建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文昌市**圩**路**口腔诊所后居民楼楼下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为琼C7****)盗走并出售。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该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0566元。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卢建金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文昌市**圩**村**石材的一栋三层居民楼楼下的一辆蓝白色新大洲摩托车盗走,并通过微信向他人兜售。文昌市公安局民警经侦查发现该车被停放于文昌市文城镇庆龄东横路玉阳公园内,遂进行蹲守,2019年8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卢建金欲将该摩托车予以转移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自被告人卢建金处扣押该涉案摩托车及手机1部。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该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蓝白色新大洲摩托车1辆;
2.书证:人员电子信息档案、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收款收据等、摩托车销售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健康检查笔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手机通话清单;
3.证人白某某、翁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建金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5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建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书 记 员:陈卓裕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建金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查卷1卷;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涉案款2520元已存入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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