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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彪抢劫、盗窃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卢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天津市铁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彪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抢劫罪

被告人卢彪于2019年12月30日,骑摩托车到蓟州区**镇**村被害人王某甲家新建未入住的房屋中盗窃电线,欲离开时被王某甲及其妻子于某某当场发现并制止,被告人卢彪为逃离现场,对王某甲进行暴力威胁并对其进行殴打,致王某甲受伤。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31.47元。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左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盗窃罪

被告人卢彪于2019年12月29日,骑摩托车到蓟州区**镇**村被害人王某乙的房屋中盗窃电线,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09.60元。

被告人卢彪于2019年12月30日,骑摩托车到蓟州区**镇**村被害人吴某某的房屋中盗窃电线,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804.15元。

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卢彪被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于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陈述;

3. 被告人卢彪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庆磊

检察官助理:路朋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彪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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