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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忠赟等八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451号

被告人卢忠赟,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伟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斌斌,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屯**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曼娟,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君利,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忠赟、吴伟杰、罗斌斌、张某某、杜某某、廖曼娟、邹超、林君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7日,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底,被告人杜某某在晋江市**镇**村中国邮政**仓储中心任仓库主管期间,提供该中心信息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信息给被告人卢忠赟,窃取该中心交易信息。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开发区**公司任仓库管理员期间,提供该公司信息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信息给被告人卢忠赟,窃取该公司交易信息。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杜某某还协助被告人卢忠赟整理部分窃取的交易信息。被告人杜某某从被告人卢忠赟处共获利至少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罗斌斌、吴伟杰、廖曼娟受被告人卢忠赟指使,以应聘工作为由到公司上班,窃取公司信息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信息给被告人卢忠赟,窃取公司交易信息,其间,被告人吴伟杰还受被告人卢忠赟指使,教授被告人罗斌斌、廖曼娟如何应聘公司。后被告人罗斌斌到厦门**公司晋江市**大码女装店窃取交易信息120267条,被告人吴伟杰到泉州市**公司窃取交易信息214034条,被告人廖曼娟到福建省**公司窃取交易信息100941条。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被告人卢忠赟整理部分窃取的交易信息1233条。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卢忠赟联系被告人邹超帮其获取、整理交易信息,并将其窃取的公司信息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邹超,后被告人邹超联系林君利提供工具用于获取、整理交易信息,后将整理好的交易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卢忠赟。

案发后,从被告人卢忠赟处扣押iPhone7Plus手机1部、组装台式电脑2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罗斌斌处扣押到iPhone8Plus手机1部、努比亚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到iPhone6S手机1部、天迈牌手机1部、小米牌手机1部、组装台式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2台;从被告人邹超处扣押到acer笔记本电脑1台、AOC一体机1台、联想一体机2台、组装台式电脑1台。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卢忠赟处扣押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检出文件经去重统计,得到229501条交易信息;从被告人邹超处扣押的2台联想电脑检出文件经去重统计,共得到474989条交易信息。

综上,可查明被告人卢忠赟共侵犯交易信息442831条;被告人吴伟杰共侵犯交易信息435242条;被告人罗斌斌共侵犯交易信息120267条;被告人廖曼娟共侵犯交易信息100941条;被告人邹超共侵犯交易信息474989条;被告人林君利共侵犯交易信息315057条。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卢忠赟在福建省平和县**镇**街**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斌斌在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小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吴伟杰在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家园**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邹超、林君利在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廖曼娟在广东省深圳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电脑等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证人提交的入职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徐某某、李秋荣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忠赟、吴伟杰、罗斌斌、张某某、杜某某、廖曼娟、邹超、林君利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及情况说明;

6.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忠赟、吴伟杰、罗斌斌、廖曼娟、邹超、林君利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杜某某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斌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忠赟、吴伟杰、罗斌斌、杜某某、张某某、廖曼娟、邹超、林君利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忠赟、吴伟杰、罗斌斌、张某某、杜某某、廖曼娟、邹超、林君利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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