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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怡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967号

               

被告人卢怡,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街**号。被告人卢怡2007年12月因盗窃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卢怡先后六次至昆山市人民南路巴比伦小区门口全家超市内,窃得各类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10月24日上午,窃得YT时尚女袜1双,价值人民币16.8元、艾惟诺护手霜1个,价值人民币69元。

2.10月25日上午,窃得纸面巾1包,价值人民币6.3元、上海阿婆花生2袋,价值人民币13元。

3.10月26日上午,窃得饮料1瓶。

4.10月26日晚上,窃得上海阿婆花生1袋,价值人民币6.5元、姬芮深层卸妆油1瓶,价值人民币68元。

5.10月27日上午,窃得劲晋洗漱旅行套装1个,价值人民币30元。

6.10月27日晚上,窃得芒果班戟1盒,价值人民币9.8元、上海阿婆花生2袋,价值人民币13元、火腿肉松风味面包1个,价值人民币4.8元及迷你热狗面包1个,价值人民币7元,涉案商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卢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卢怡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芒果、花生、面包等物证;

2.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和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邢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怡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怡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金林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怡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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