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182号
被告人卢恒杰,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52000********,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路**段**号**幢**单元**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7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恒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恒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间,被告人卢恒杰先后两次通过反向解密的方式,非法获取上海**公司用于保存客户数据的管理密码,并通过管理权限在该公司**云服务器上获取了29.9万余条包含手机号码、资金量、黄金交易编码等数据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卢恒杰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卢恒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公司员工才某某的陈述、被害公司提交的报案材料、**云报警短信、被非法获取个人客户信息明细(部分)、admin账号登录明细表,证实其公司系统数据被窃,被窃数据中的客户信息包括UID,userlogin,昵称,交易编码,手机号,注册时间,上次登录时间等情况。
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公司的管理员系统存在漏洞,其发现系统有被黑客侵入的痕迹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卢恒杰处扣押到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移动硬盘等物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通过对被告人卢恒杰持有的电脑、手机、硬盘进行检验,发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29.9万余条的情况。
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卢恒杰到案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卢恒杰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恒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恒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恒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恒杰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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